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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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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协会简介

中国旅行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缩写:CATS)成立于1997年10月,是由中国境内的旅行社、各地区性旅行社协会或其他同类协会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旅行社行业的专业性协会,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协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协会会址设在中国首都——北京。



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的主要任务

宣传贯彻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行社行业的政策法规;

总结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经验,开展与旅行社行业相关的调研,为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并切实可行的建议;

向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制订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

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协调与合作;

开展与海外旅行社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编印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行社及与旅行社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单位和各地区性旅行社协会或其他同类协会,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应尽义务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协会现任会长盖志新,副会长有宫万春、尹幸福、关涛、宋超麒、李进茂、董少平、倪连生、徐鲁杨、范琦、余朝明,秘书长胡国友。

协会对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公告制度。每年年初会员单位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协会对符合会员条件的会员名单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之友》为协会会刊,每月一期,免费为会员单位送阅。协会聘请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吴鹏律师为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为会员单位和旅行社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并代理委托诉讼业务。


协会章程中国旅行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行社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Travel Services (缩写为CA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境内的旅行社、各地区性旅行社协会或其他同类协会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旅行 社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 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健 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国家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 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首都-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行社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 总结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经验,开展与旅行社行业相关的调研,为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并切实可行的建议;
(三) 向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制订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
(五) 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六) 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协调与合作;
(七) 开展与海外旅行社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编印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 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行社;
(四) 各地区性旅行社协会或其他同类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使用本会标志的权利;
(五) 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六) 当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遵守国家有关旅行社业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正式会员实行每年3月1日前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如果在规定时间不缴纳会费并注册的会员一律视为自动 退会。会员被依法吊销或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会员自愿申请退会应以 正式文字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和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免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常务理事选举、免职;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主管单位推荐意见,办理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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