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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大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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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英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IES FOR THE AGED (CAUA)。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是组织老年大学(含地方老年大学协会和老年学校)之间协作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接受中国老龄协会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际间的经验交流、信息沟通、资料交换;
(二)培训老年教育工作者;
(三)组织科研和教研活动;
(四)组织各校的教材交流与合作,编审推荐优秀教材;
(五)开展国际间的经验与学术交流;
(六)筹集并管好、用好老年教育基金,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 邮编:100011
网址:http://www.cnca.org.cn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英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IES FOR THE AGED (CAUA)。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老年大学(含地方老年大学协会和老年学校)之间协作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团结全国老年大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促进老年大学巩固与提高,促进老年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老龄协会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际间的经验交流、信息沟通、资料交换:
(二)培训老年教育工作者:
(三)组织科研和教研活动:
(四)组织各校的教材交流与合作,编审推荐优秀教材:
(五)开展国际间的经验与学术交流:
(六)筹集并管好、用好老年教育基金,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后,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各地(市〉、中央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大军区、省军区、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主办的比较健全的老年大学:
(二)由本会会员、地方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的办学较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大学和办学成绩显著,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老年学校:
(三)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建立的部门、地区性的老年大学协会,老年教育团体。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
(三)可平等地参加本会组织的经验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可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各种资料: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又未申明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放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老龄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它的职能。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工页。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老年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推动全国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老龄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 条本会经费必须按照理事会通过的经费管理办法,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国老龄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时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老龄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老龄协会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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