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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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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简介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于1988年(原名为环球性病艾滋病基金会,1994年改为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鉴于当时国际上某些国家和地区艾滋病流行猖獗,对我国威胁日益严重,为严防艾滋病在我国流行,将艾滋病距之国门之外,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博士和姬鹏飞、朱学范、费孝通、王光英等倡议成立的,是由我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会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基金会的首任名誉会长是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国务院副总理姬鹏飞和副委员长朱学范、费孝通。现任名誉会长是原国家卫生部部长、基金会创始人钱信忠博士。

基金会的首任会长是钱信忠博士,继任会长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院长、卫生部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科学家曾毅教授。现任会长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原副会长、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副会长李超林教授。

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力量,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治研究,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造福人类作出贡献。

基金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发挥社会团体便于以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的优势做了大量工作,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

1.1991年拍摄了我国第一部反映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普教育录像专题片《艾滋病追踪》,在全国发行,获卫生部“特别奖”。

2.1991年设立“小西防治艾滋病奖励基金”,与卫生部一起数次奖励卫生部等有关部委下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出来的积极从事开展艾滋病科研、教育、宣传、防治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3.1995年与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单位合作,成功举办“国际艾滋病研讨会”。

4.1996年创办《国际性病艾滋病信息》专业期刊,编写了艾滋病科普书籍《世纪的警告》等出版物。

5.从1997年以来,与各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广州、南宁、北京、乌鲁木齐等地成功举办了大型“预防艾滋病教育展览会”;之后,根据各地的要求修改制作的展板推广到全国二十多个省市。

6.提供防治艾滋病热线咨询;从2001年起开通了《艾滋病在线》网站。

7.1999年参与中国科学院组织的遏制艾滋病流行策略调查并写出调查报。

8.2000年与国内媒体合作拍摄并播出有关艾滋病的科教片《世纪的警告》等宣教片,2001年又与北京电视台共同举办大学生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9.近年来,在卫生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到农村地区与基层卫生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1)2000年在山东潍坊和河北邯郸农村地区利用广播、电视、展览、传单、讲座等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工作;(2)2001年在山东潍坊地区建立健康教育基地,开展农村地区宣传防治艾滋病工作;(3)2001年与山西省卫生厅合作,在山西夏县开展“建立一个无歧视的社区”为目标的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干预的项目,这两地的工作都取得了成果,成为我基金会农村艾滋病宣传教育点。

10.广泛参加国际交流,参加各种有关的国际会议并举办介绍有关我国、我会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展览。

11.与多家医疗机构合作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咨询及宣传教育;在各地举办艾滋病、性病检测检验技术培训班。

12.2003年,在全国发起了大型社会动员“121联合行动计划”,得到国家45个部级单位、52个社会团体和42家主流媒体及众多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其意义在于:政府主导,多部门、多组织、多团体,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协作和参与,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共同对抗艾滋病。

13.2005年,在全国开展“121红丝带爱心一元捐”活动,动员全社会“每人捐献一元钱,共同抵御艾滋病”,筹集的善款将用于资助艾滋病致孤儿、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制作大型展板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郑州、昆明、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春、大连等城市宣传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在第18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在大学校园和建筑工地对大学生和农民工开展防治艾滋病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14.为了更好地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基金会聘请了许多著名演员担任基金会的形象大使和宣传员,他们不计报酬,不怕辛劳,积极参与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这些活动受到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国际组织和各界人士的好评和关注。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支持、扶植我们大力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以及给予艾滋病病人关怀与治疗的各项工作,基金会将对给与我们热心支持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做好这一造福于人类的伟大事业。

基金会资质
名称: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李超林
业务范围: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支持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科研、宣教和关怀病人。
类型:公募
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捌佰万元
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
代码:50000948—2
有效期限:2006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10日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传教育,团结国内外力量,为控制、消灭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公募。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20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国内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我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四)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促进我国防治性病、艾滋病事业;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应的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尽职尽责尽能保障本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廉洁奉公,主持公道,重大事项认真思考,为自己的投票负责。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或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决策;
(二) 参与组织基金会各项活动;
(三) 代表基金会出席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组织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财务支出;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审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受理事长授权范围的财务支出;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章程、理事会和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关怀病人项目经费;
(四)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培训基层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
(二)性病、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三)资助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项目;
(四)关怀艾滋病病人和孤儿;
(五)开展与性病、艾滋病防治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进行的合法投资;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121联合行动计划;
(二) 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历次捐助活动中捐助金额最多的单位或个人决定;
(二)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原基金会法人代表、善后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规定与安排。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大事记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二00五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卫生部、民政部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在钱老部长的指导下,基金会全体理事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顺利完成了基金会换届,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的要求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于5月25日,通过充分协商和民主选举,基金会顺利完成了换届工作,并经国家卫生部、民政部批准,民政部颁发了新的证书。换届后基金会由1位名誉会长、18位理事、1位监事组成,在年龄结构、人员组成等方面都有一定改善。

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搬迁工作。因原租用的办公大楼要拆建,要求基金会搬迁。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交通方便、租金适当的原则选择了新址,于6月25日搬入西直门南小街国英1号写字楼629室办公。办公环境和条件均大为改观,在这里已接待了不少国内外客人。

为加强对外联系,换届后先后走访了卫生部、民政部、国艾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单位,进一步建立了联系,密切了关系。

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办公会、碰头会,重要事项集体讨论研究。为依法办会,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聘请了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基金会的法律顾问。

通过参加民政部举办的加强基金会建设研讨会、第三届中国艾滋病防治国际合作项目经验交流会议、第四届非政府组织防治艾滋病联席会议、卫生部举办的民间组织工作会议,以及组织学习《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加强了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基金会的自身建设有了进一步加强。

二、贯彻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今年以来,在宣传教育上,根据国艾办和卫生部确定的重点人群,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大学生和农民工的宣传教育。组织制作了《全民行动 预防艾滋》大型展板11套,编印了《张博士谈艾滋》宣传册10万册,印制了《正确预防 安全之路》、《珍爱生命 拒绝艾滋》、《共同预防艾滋病》宣传海报6万张,制作了《携手同行 共抗艾滋》光盘2.5万张,下发到各省市开展宣传教育。

在宣传第18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期间,先后与政法大学合作举办了校园121红丝带爱心晚会,参与了国艾办主办的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暨全国农民工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工程启动仪式大会,基金会提供了主会场的大型宣传展板及宣传册、光盘等宣传品。

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长春、大连、石家庄、郑州、呼和浩特、包头、南昌等11个城市组织了《全民行动 预防艾滋》巡回展览。在哈尔滨、吉林、鸡西、济南、阳泉、怀安、无锡、西安、广州、昆明、重庆、成都、长沙、银川、西宁等30多个城市开展了“121联合行动红丝带爱心一元捐”公益宣传活动。宣传教育活动以这些城市为中心,带动辐射周围100多个市县,形成了一定声势和影响。

与广源传媒影视中心合作,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15日,在全国铁路系统63对旅客列车上,播放我会编制的《携手同行 共抗艾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片,预计将有1500多万旅客接受到宣传教育。

九月份,在基金会网站《艾滋病在线》上举办了《关心基金会 预防艾滋病》网上知识竞赛活动,300多人参加了答题,对参与者分别给与奖励。

九月份,还与本溪市旅游局、本溪水洞风景区管理处组织了预防艾滋北京-本溪水洞自驾车游活动,开展旅游风景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三、举办防治技术培训班,为基层培训技术骨干。

针对监狱监管犯人群体艾滋病发病率高、人群高度集中、易造成传播的特点, 今年重点与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合作,于五月、十月份,在大连、成都举办了全国监狱系统预防控制艾滋病培训班,340多名管理和卫生技术干部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聘请美国和国内艾滋病、性病、戒毒方面的专家学者,就艾滋病防治国内外动态、艾滋病的诊断与追踪、毒品与艾滋病、性病检测与治疗、艾滋病的治疗与关怀、艾滋病的高危行为干预、艾滋病的职业暴露与防护等课题进行讲授。参训人员普遍反映收获很大,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对于提高监狱系统对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水平将有很大促进。

同时,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密切合作,较好地完成了承担的云南和青岛同性恋同伴教育、浙江丽水性工作者人群行为干预、安徽黄山旅游风景区宣传教育、山东潍坊中小城市低流行区艾滋病控制等社会动员项目,探索了各类地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经验,提高各类人群防治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促进了项目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四、积极开展关爱活动,救助艾滋病致孤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

关怀救助艾滋病致孤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是基金会重点工作,今年以来加大了这项工作的力度。春节前与国家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走访慰问了吉林永吉、山西夏县的36名艾滋病孤儿,为他们送去了学费、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对生活比较困难的给了生活费,使他们学习和生活有了保障,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八月份,将总政歌舞团演员蔡国庆资助的吉林40名艾滋病孤儿的6名代表请到北京,基金会的同志和蔡国庆陪同孩子们登上了天安门城楼,钱信忠名誉会长在家里亲切接见了蔡国庆和孩子们,与他们合影留念,并送给他们礼物。孩子们在京期间还参观了抗日战争纪念馆、航空博物馆,游览了长城,参加了“在阳光下我们一同成长”夏令营活动。

为了使更多的艾滋病孤儿得到关爱和救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中心达成协议,准备对瑞丽地区的140名艾滋病孤儿给予救助,包括学杂费、生活费、医疗费、心理关怀、生活能力培养等方面实行全面关怀。一年经费预算约34万元,三年预计经费为100万,准备2006年正式启动。

对艾滋病的有效预防和控制,不仅需要政府主导下的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社会参与,还需要调动艾滋病感染者(组织)的积极参与。近年来随着防治工作的深入,一些感染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发挥了非感染者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些积极分子有的发病或发生机会性感染,常因经费困难得不到及时救治。为使这些积极分子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基金会与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共同研究制定了《红丝带紧急救助基金》(草案),待上报卫生部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对内对外交往,扩大交流与合作。

基金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要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工作目标,必需加强与国内外各部门、各单位、各民间组织的交往,密切合作。基金会换届后对政府有关部门、各国际组织、各民间组织逐一进行了走访,工作中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建立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在对外交往上,今年七月上旬,与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人口宣教中心、香港艾滋病基金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国艾办联合参加在日本召开的第七届亚太地区艾滋病大会,成功举办了中国非政府组织论坛,宣传中国政府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非政府组织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扩大了中国的影响,促进了与亚太地区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月上旬,受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的资助,基金会代表团一行12人,成功地对南非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先后访问了海星基金会、曼德拉基金会、医院、社区艾滋病孤儿救助中心,目睹了艾滋病给南非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增强了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访问期间,为了表达对南非艾滋病孤儿的关爱,基金会向南非海星基金会的一个孤儿中心,捐赠了10000兰特(约合人民币1.33万元),用于修建一个运动场。在一个艾滋病孤儿救助中心,每个代表团成员还象征性认领一个孤儿,每人为孤儿捐赠100兰特,受到南非有关部门的好评。同时,广泛宣传了中国预防艾滋病的方针政策、措施,扩大了影响,加强了交流与交往。

六、努力拓宽募集资金渠道,管好用好募集资金。

募集雄厚的资金,是基金会开展工作的必备条件。今年在基金会刚刚换届,业务工作和人员都不熟悉的情况下,努力拓宽募集资金渠道,积极募集并管好用好募集资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全年共募集资金、药品折合人民币626.8224万元,其中:捐款379.2209万元;捐物241.9万元;投资收益(利息)5.676万元。“121红丝带爱心一元捐”募集资金已到账249.9 万元(截止到2006年1月`15日),还有一些资金在部分城市的红十字会等手中没交上来。

全年支出的资金491.3938万元。其中:项目费 437.9680万元;办公费28.0791万元;招待费4.2562万元;修理费6.79万元;管理费:工资10.0455万元;社会保障费2.3553万元。这些项目的开支都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开支合理,注重实效。

七、存在问题

一年来,基金会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募集资金能力还比较薄弱,还需想方设法多渠道募集基金;二是充分发挥理事和专家的作用不够;三是各工作部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没有开展活动;四是自身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疏漏问题,考虑问题不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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