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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徐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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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
  成立时间:1992年12月3日   
  会 长:李连庆(法人)   
  副 会 长:刘智刚 管正 蔡司娜 龚来宝 张云方   
  秘 书 长:张美荣      
  地 点:北京阜外大街北二巷豪轩写字楼206室中国徐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中国徐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通过对我国秦代历史人物徐福及其东渡日本的研究,促进同日本、朝鲜、韩国、新加坡等国有关团体、知名人士和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团结包括台湾、香港在内的徐福研究工作者及有关人士、贯彻对外开放政策,通过互相访问、参观、举办展览、学术讨论等形式,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对外活动。
  第三条 本会系民间团体,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四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根据需要在其它地方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公司单位提供,并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资助和捐赠等。
  第六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人选由知名人士和徐福研究专家、教授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领导徐福研究、开展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在一届期满后,为下一届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和审查本会工作报告等。理事会休会期间,本会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理事均系无薪制。如经济条件允许,可适当补助出席本会召开会议的车船费,主持日常工作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费和生活费以及专职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九条 经理事会同意可以终止其活动。中国徐福会会员资格  一、凡对徐福研究有兴趣并有一定贡献者;
  二、凡发表过徐福研究论文,编写过有关徐福书籍、电影、电视、戏剧、舞蹈、音乐、
  小说者;
  三、凡从事历史、文学、医药、造船、航海、海洋、天文、地理、宗教工作的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者;
  四、凡从事与日本、朝鲜、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有经验者;
  五、徐福研究和对外交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六、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和知名人士、学者、专家;
  七、各地的徐福研究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
  经本人申请,会员介绍,中国徐福会批准即为会员。
  会员是否交纳会费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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