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 百科全书 - 118查实用查询

输入词条,如查找北京欢迎你的解释,输入北京欢迎你后按Enter即可

百科全书 >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ad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全国公安文联),是由全国公安系统公安文学艺术协会和省级公安文联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它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是公安部所属的一级社团组织。

在公安部党委的关怀和支持下,2004年12月28日至29日,召开了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12月29日,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正式成立。第一届全国公安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 席:孙明山

常务副主席:孙永波

副主席:李忠信 阎世颖 侣海岩

秘书长:张 策

全国公安文联下设4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文学专业委员会、书法美术摄影集邮专业委员会、文化工作专业委员会、新闻工作专业委员会。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成立了公安文联。

国公安文联实行团体、个人会员两种形式。现有团体会员10个,个人会员2000人左右。全国公安文联对各团体会员的工作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承办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全国公安文联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公安文学艺术活动,坚持文学艺术宣传工作的正确方面,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全国公安文联在公安部党委关怀下,在部政治部的领导下,接受中国文联的指导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全国公安文联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邮政编码:100741
联系电话:010-66261407(秘书处)
010-66262146(传真)
联 系 人:戴东英
信 箱:gawl888@sina.com




中国公安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文艺繁荣,提高公安民警的文化素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公安系统公安文学艺术协会和省级公安文联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繁荣和发展公安文学艺术活动,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在公安部领导下接受中国文联的指导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学艺术团体的活动,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公安民警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全国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水平,发现、培养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人才,不断壮大公安文学艺术队伍。
第七条 组织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并对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文学艺术工作者及优秀创作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开展文艺批评,纠正创作中的不良倾向。
第九条 积极总结和推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文学艺术创作的新经验,努力探索、研究、解决公安文学艺术创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服务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
第十条 加强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文学艺术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外国(地区)警察机关文学艺术方面的工作联系、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及时反映广大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公安文学艺术活动服务的文化产业与福利设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有文学艺术专长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和公安机关职工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一定文学艺术专长;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正式会员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核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
(五)有权请求本会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批评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团体会员应及时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
结;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二)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三)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它应由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公安部专项拨款(从年度公安宣传经费中列支);
(二)会费;
(三)企业、团体、个人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公安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全额拨款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公安部和中国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公安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公安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公安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注册登记名称为: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全国公安文联,英文名称为:Police Literature And Art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七条 本会登记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内容系本站根据您的指令自动搜索到的结果,不代表本站赞成其中所述的内容或立场

ad


百科全书查询结果由 118cha.com 提供 [复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