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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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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是公民经一定之连署程序,提议制定或修正、中止、废止法律、政策之制度。

在孙逸仙所著的三民主义中提到:人民应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其中选举与罢免是由人民来决定是否要任用与撤换一位政府公职人员,而创制与复决是由人民来决定一项政策法令是否该成立及推行,还是该废除或修订。创制所指即是制度的提案、草拟、议定及颁布实施。

就目前而言,台湾的人民满20岁即有投票权,即是所谓的选举权,同时也拥有罢免权,但罢免尚未有正式实施的记录,至于创制则是由人民选出立法委员后,由立法委员共同研拟所订立,修改与废除也是相同程序,不过现在欧美等先进国家也开始有采行公民投票(简称:公投)的方式来决定一个规章制度的成立或废除,例如美国已有多个州自行推动与举行公投,来决定是否要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或废除某种不合理的税制,此也属于创制、复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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