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 百科全书 - 118查实用查询

输入词条,如查找北京欢迎你的解释,输入北京欢迎你后按Enter即可

百科全书 >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ad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ev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CBIA)成立于1993年,是饮料行业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00余家,其饮料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80%以上。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下设天然矿泉水分会、果蔬汁分会、碳酸饮料分会、营销分会、咖啡和茶饮料专业委员会及技术工作委员会。
协会工作范围
   协会服务的饮料范围包括十一大类:碳酸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饮用水类、茶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和其它饮料。
协会职责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以促进中国饮料工业发展为宗旨,为饮料行业服务为目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对饮料行业基础资料进行调查、统计,掌握行业全面情况,对国内外饮料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研究饮料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
   (三)提出饮料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扶优限劣政策及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推动饮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包装、促进新产品开发;
   (五)接受政府和行业委托,开展饮料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六)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如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利用外资工作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出国考察学习、培训,开展国内外交流,组织和参加有关国际、国内组织和会议、展览等大型行业专业活动,为行业搭建专业活动平台;
   (八)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和参与有关座谈会、研讨会、鉴定会;编写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出版发行期刊《饮料工业》和《中国饮料》;
   (九)协调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发展;
   (十)协会章程规定下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ev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 CB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饮料行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共同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本协会为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饮料行业服务,促进中国饮料工业发展。本协会的任务是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协会在全部工作和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本协会在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发展重大决策的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饮料行业发展。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宣传和贯彻国家与行业、企业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对饮料行业基础资料进行调查、整理,掌握行业全面情况,对国内外饮料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研究饮料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
(三)提出饮料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扶优限劣政策
及经济、税收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推动饮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包装,开发新产品;
(五)根据行业需要,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饮料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协会标准;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评定工作;
(六)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有特殊规定的饮料品牌、饮料企业、饮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七)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关注产业安全;积极协助政府组织企业依法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扩大企业出口;积极推动会员企业拓展国外市场,争创国际品牌;
(八)组织国内外行业性考察学习、培训、接待国外来访,参加和举办有关国内及国际的行业会议和展览、展销活动,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和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与有关座谈、研讨、鉴定会;
(九)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沟通行业情况,定期对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为会员出具有关的分析材料和证明材料;编写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
(十)出版会刊《中国饮料》和《饮料工业》,开办网站,充分利用媒体,宣传行业、促进消费;
(十一)协调企业在生产、经营、市场、联合、出口等方面的问题,在符合大多数会员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十二)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与会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本协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但可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熟悉饮料行业和热心为饮料行业服务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本协会会员设“普通会员”和“联系会员”两类,“联系会员”专指与饮料行业有关的外商在华独资企业及外国公司驻华办事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饮料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四)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遵守行规行约,规范生产,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搞不正当竞争,不搞垄断;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无误后,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代表人为,饮料企业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其他单位为分管饮料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五)分支机构可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放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甲:普通会员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秘书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免费获得协会每月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2本;
(四)获得协会编制的年度《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资料汇编》;
(五)参加本协会及分支结构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享受优惠条件;
(六)可在《中国饮料》上免费进行企业的非商业性文字信息的宣传,优惠进行商业图片的宣传。在协会网站进行宣传时,可享受优惠条件;
(七)协会受理会员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进行咨询服务时,服务费优惠;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乙:联系会员
(一)享受普通会员权利之一、二、四、五、六、七、八项;
(二)免费获得协会每月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4本。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及时、准确提供协会要求上报的资料、数据;
(五)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活动和垄断行为,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举办的活动;
(七)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协会;
(八)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能履行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会员退会,将不再享受上述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同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不能充分享受上述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秘书处日常支出、开展行业活动和对外业务的部分费用。会费收取标准根据单位类别、受益情况,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制定如下:
(一)饮料生产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二)相关的配套生产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三)从事饮料企业投资管理性质的公司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协会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五)联系会员单位,无论是否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六)协会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省市饮料协会、学会担任上述职务的,经过申请可以按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交费;
(七)以上会费收取标准需调整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副理事长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和协调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甲:基本条件
(一)履行理事义务,本届内能按时交纳会费,自愿任职;
(二)重点饮料生产企业,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2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原则上在2千吨以上;
(四)重点饮料主剂厂,饮料主剂相当于饮料产量2万吨以上;
(五)主要相关配套企业(机械、包装、添加剂等)、事业单位、主要省市饮料协会、学会;
(六)特殊的会员单位;
(七)以上条件不受地区、企业性质、会员类别的限制;
(八)推荐的理事,饮料企业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其它企业为分管饮料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九)理事本人应热爱饮料行业,热心协会工作;在全国和企业所在地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乙:权利
(一)享有第十条会员的全部权利;
(二)参加理事会,并享有第十九条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力;
(三)优先于会员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年度行业分析报告;
(五)获得协会每月免费提供的内部会刊《中国饮料》4本。
丙:义务
(一)同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二)必须参加协会每年的年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副理事长的组织下,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可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决定设立或撤销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作为本协会的下属组织,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甲:基本条件
(一)第二十二条甲之一、六、七、八、九项;
(二)重点骨干饮料企业,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10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年销售收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浓缩果汁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原则上在1万吨以上;
(四)重点相关配套企业(机械、包装、添加剂等)、事业单位、重点省市饮料协会、学会。
乙:权利
(一) 享有第二十二条乙,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
(二)参加常务理事会,并享有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力;
(三)优先于理事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半年及全年度行业分析报告;
(五)常务理事本人参加协会年会时免交会务费。
丙:义务
(一)同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二)必须参加协会的年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单位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甲 基本条件
(一) 第二十六条甲(一);
(二)全国重点知名饮料企业,饮料年产量原则上在20万吨以上或饮料产品年销售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大型浓缩果汁企业,浓缩果汁年产量原则上在5万吨以上。
(四)考虑到工作的连贯性、过渡性,副理事长只能在上届理事及以上单位中产生。
乙:权利
(一)享有二十六条乙,常务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
(二)优先于常务理事单位享受协会秘书处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季度、半年及全年行业分析报告;
(四)参加副理事长会议,参与行业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与决策;
(五)对协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协会秘书处应进行专题讨论并予以答复,对可行的工作建议提出工作方案,经理事会会议审定或经理事长函审通过后执行。
丙:义务
(一)同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二)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全行业性的各项活动,包括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会。副理事长单位必须派员参加有关的行业技术交流会、发展研讨会、行业公益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职权
除享受副理事长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代表协会与国内外同行或相关行业组织洽谈交流与合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检查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实体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本协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协会常务副理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与国家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联系;
(六) 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标准;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下设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 CBIA)、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天然矿泉水分会(China Natural Mineral Water Association, CBIA)、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果蔬汁分会(China Fruit and Vegetable Juice Association, CBIA)、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碳酸饮料分会(China Carbonated Beverages Association, CBIA)四个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没有独立的会员。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服从协会统一管理、独立开展工作,此种情况下,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否则由分支结构秘书处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可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分支机构及其公文、公章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 用于开展专项活动企业的赞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15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内容系本站根据您的指令自动搜索到的结果,不代表本站赞成其中所述的内容或立场

ad


百科全书查询结果由 118cha.com 提供 [复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