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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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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民俗摄影协会,至今已拥有25000名会员、40余万幅涉及全球150个国家民俗的专题图片库、147个地方联络机构、60个会员之家、近百条采访创作线路,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正式合作伙伴,是文化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协会网站www.china-fpa.org是中国知名文化网站,有丰富、翔实、动态的各类民俗资料和影像内容供大家浏览下载。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与国际通行的会员制相接轨,采取入会登记制,凡热爱并愿意参与记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专业人士、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手续的,均可加盟本会,享受会员服务项目,并享有晋升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的权利。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于1998年至2006年间,共举办了五届“人类贡献奖”年赛,其中第二、三、四、五届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办项目,全世界1/3国家的6000位摄影师,用近10万幅图片,参与了这一图片记录活动,树立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以民俗文化为主题的国际摄影比赛的品牌。该年赛被列为联合国国际和平文化年重点项目、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国际活动项目。第四届年赛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战略规划署确定为2005年日本爱知世界博览会联合国展厅项目,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主题影展,分别于3月和8月赴日本爱知世博会和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展出。

协会章程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英译名: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英译名简称:CFPA
第二条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由文化部主管,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促进国家安定团结,激扬人民对本土文化的自尊和自豪,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汇入世界多元文化记录、传播、共享的潮流,增进人类交流和理解,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第四条 任务:
1、 加强民俗摄影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俗摄影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2、 培养具有民俗学专业知识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
3、 开展各类民俗摄影图片的征集、积极组织展览和出版工作;
4、 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民俗图片资料库;
5、 积极举办国际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全国各地方摄影团体和有关社团组织,以及致力于民俗摄影、民俗研究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组织委员会核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本会采取“入会登记制”,凡是愿意拿起相机,承担记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责任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七条 个人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网站或其它途径自发申请,并提交入会作品(图片或文字均可),一次性缴齐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组织委员会核准颁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主动承担宗旨上的责任。
第十条 本会分为会员、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四级制。会员晋级采取“评审制”。凡会员本人申请晋级,经考核符合《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晋升条例》中规定的会士、硕学、博学会士标准者,经审核批准,可晋升为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
第十一条 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民俗摄影的拍摄与研究者,经确认,其会籍相应停止。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2、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除名;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会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其职责是:
1、聘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2、考察、考核理事、常务理事工作目标的达成;
3、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除名,并向理事会通报;
4、讨论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干部及会员的业绩管理(奖励)制度,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每年须书面陈述业绩,向全国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评议。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聘任,并通报常务理事会;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组织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培训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图片征集推广委员会、民俗调研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展览部、联络部、财务部、人事部和秘书处。协会拟增设影像工作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加强学术和培训工作,让不同需要的会员得到多侧面的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报管理机关核准后设立。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社会资助;
2、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3、有偿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的经营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权归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会长联席会议。新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呈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活动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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