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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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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由中国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行业经济技术团体,组建于1984年6月。协会有冶金,建设,石油,化工,机械,船舶,电力,交通,航空等十余个部委,总公司下属的设计,研究,制造,安装,钢铁生产厂等2200余个团体会员单位。
  任务
  1调查研究钢结构汗液国内外基本情况,技术发展,市场变化;
  2了解科研,设计,制造,施工,应用中的存在的问题;
  3总结,推广应用钢结构经验,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
  4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综合研究,联合公关,制定推广技术措施,对标准,规程,规范提出建议和参与编制工作;
  5开展国内外有关钢结构的经济,技术交流,举办学术讨论会,科普讲座,技术培训,展览,经贸洽谈,出国交流考察进修等;
  6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7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的情报资料,图书,刊物等;
  8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钢结构行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
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缩写为 CSCS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自愿组成,是按照本章程开展行业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行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协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为目的。本协会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钢结构行业有关的制造、施工、科研、设计、院校、使用等单位及钢材生产企业等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与协调工作,加强新型钢结构制造业的建设,提高全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本协会自身建设,努力把本协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为建设强大的钢结构行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政部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受国资委委托代管本协会,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 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需要和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进一步开拓钢结构市场,促进钢结构研究、设计、制造、施工、维护、检测等领域水平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2 )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技术发展、市场变化,了解科研、设计、制造、施工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收集整理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要求,争取政策方面的支持。
  ( 3 )积极推进钢结构事业的发展,开发系列的绿色、环保、节能、可重复利用的钢结构体系,为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做出贡献。
  ( 4 )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钢结构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及办法,积极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 5 )组织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规范制造企业市场行为,反对低价无序竞争,总结、宣传、推广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典型经验。开展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及定期复查、复检工作。研究制订钢结构制造与施工相关的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结构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水平。
  ( 6 )开展国内外有关钢结构应用的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国家大型重点项目技术攻关。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定期举办学术研论会、展览会、高层论坛,举办科普讲座,技术、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全行业综合技术水平。
  ( 7 )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行业组织、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周边国家及国际上有关钢结构协会组织的紧密联系,互通信息,协商对话,促进友好往来。
  ( 8 )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新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和国家有关奖励的推荐工作。
  ( 9 )编辑出版《钢结构》及有关钢结构行业的信息、书刊、音像资料、企业名录、年鉴等。建设和发挥互联网络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行业信息的交流沟通。
  ( 10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有关钢结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协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类别与条件
  ( 1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
  ( 2 )本协会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钢结构事业和推广应用高性能钢材有贡献的,在钢结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 3 )外籍会员:在钢结构事业上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 3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考察、资质评审、成果评奖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资料;
  ( 4 )协助本协会研究解决在推广应用钢结构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联合与协调问题
  ( 5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 2 )维护本行业、本协会合法权益;
  ( 3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 5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情况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 3 )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4 )决定终止事宜;
  (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8 )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确实因工作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派代表参加。连续二次无故缺席并不请假者,将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 1 、 3 、 5 、 6 、 7 、 8 、 9 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得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确实因工作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派代表参加。连续二次无故缺席并不请假者,将提交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6 )在行业中威望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专家、学者。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3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4 )提名聘任本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本协会有关业务工作和主持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 本协会建立会长联席会制度
  会长联席会是协会高层领导对行业、协会工作导向、政策建议、自身建设的最高领导层,行使以下职责:
  ( 1 )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的事项;
  ( 2 )讨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 3 )审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审定聘任本协会顾问;
  ( 5 )研究讨论行业中重大事件和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决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6 )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本协会顾问应是钢结构行业有影响的、资深的人士,为本协会作出过重要贡献,未在其他单位担任实职。顾问任期为四年,一般不超过两任。顾问受会长的委托,对行业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顾问不直接参加行政领导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1 )会费;
  ( 2 )捐赠;
  ( 3 )政府资助;
  (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经济、技术活动重要依据,是各分支机构和全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凡是以协会、分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须提前报告并将执行情况汇报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钢结构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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