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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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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是经财政部、民政部批准和注册的国家债券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国债协会的会员由经国家批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经营国债业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债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目前共有机构会员201家,其中:常务理事会员58家,理事会员41家,普通会员102家。

中国国债协会的领导及内设机构:会长为田一农,副会长为刘鸿儒、吴小平、朱福林、赵鹏华;秘书长为张红力,副秘书长为李大春、白宁;秘书长助理为莫慧琴。中国国债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内设综合部、会员管理部、研发部、培训部和信息咨询部五个职能部门。

中国国债协会的宗旨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和政府部门做好服务,促进中国国债市场健康发展。主要业务职能是: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机制,组织监督会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律约束,合法经营,维护国债信誉;组织国债、证券、金融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市场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宣传国债、金融政策,反映市场动态,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债券行业信息,为会员和广大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业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听取、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国内外金融机构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办理国债发行、兑付的有关业务,协助办理金融企业财务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等业务。

近几年,中国国债协会面对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第二届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按照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紧密结合国债市场开展工作,组织了一些富有成效的活动,赢得了政府部门和广大市场成员的认可,其业内影响和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高。近几年开展的主要工作有:组织一些前瞻性的国债理论研究、行业人才培训和出国考察活动;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沟通国债市场信息,听取反映会员的意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较好地发挥了桥梁纽带的作用;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一网(协会网站)、一刊(协会内部刊物)、一报(协会出版的《中国国债市场年报》)、一态(协会编辑整理的《债券市场动态》),为市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交流的平台;结合市场成员变化,积极发展新会员,增加了会员类别,扩大了会员队伍;完成了财政部的委托业务,为保证国债发行任务顺利完成,确保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债、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国债市场的深入发展,协会在国债市场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中国国债协会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紧密结合国债市场的发展变化,求真务实,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加强行业诚信机制建设,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各项工作要向深度和广度推进,更好地发挥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协会章程
  中国国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国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译名:National Deb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NDAC。
第二条 组织性质
本协会是由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国债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国债业务和国债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组成,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成立的国家债券业行业性、全国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开展市场调查,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建议,促进国债事业发展;宣传国债政策,维护国债信誉,配合政府部门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实施国债业的行业管理,贯彻行业宗旨;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搜集会员的意见,并经常性地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 搜集、整理国内外债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 研究我国国债投资的理论、政策、方法以及国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 在会员之间交流国债业务经验,沟通有关国债业务的信息,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国债交易技术;
六、 同国际、国内其他证券机构或组织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
七、 组织学术交流、国内外业务培训,经考试颁发合格证书,提高全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八、 监督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合法经营,对违章会员提出处罚建议;
九、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国债发行、交易、兑付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初审、年审等项具体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做好外国政府贷款申报项目登记的初审工作;
十、 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国债业务的机构;
二、 从事国债业务及国债研究工作的单位、专家、学者;
三、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四、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 执行本协会决议;
六、 自愿承担本协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会长办公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初审合格和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本协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4年,在任期内,如其所代表的单位发生人事变动,可由会员单位提出更换代表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变更,待召开常务理事会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拨款;
三、 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财务资产状况,每两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一次,审查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99年6月17日经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4月23日经民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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