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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聋人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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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聋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残疾人体育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于1986年12月10日在北京成立,它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聋人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促进康复,增进健康,提高技术水平,鼓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以充沛的精力和健全的体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四化做贡献。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成立后就加入了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并组织了全国聋人篮球赛和组织聋人参加全国伤残人运动会。1989年我国聋人乒乓球运动员参加了第16届世界聋人运动会的乒乓球比赛,这也是我国聋人首次参加国际大赛。另外还参加了第十六届、第十八届、第十九届聋奥会、第六届亚太聋人运动会和一些国际性单项聋人体育比赛。1997年7月,第十八届聋奥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有来自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600多名聋人运动员参赛,我国派出了13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北京运动员赵晓东夺得了男子跳远的金牌,实现了我国运动员在世界聋人运动会上金牌零的突破。
第二十届聋奥会将于2005年1月5日至16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我国组成100人的体育代表团(其中运动员69名),将参加田径、游泳、篮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的比赛。2004年4月1日对外称呼为中国聋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聋奥会)。
业务范围它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聋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聋校校园体育及福利单位、社区聋人体育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聋人运动员和聋人体育工作者,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聋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聋人体育比赛,开展国际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聋人体育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领导成员主席:富志伟(聋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副主席
副主席:郭燕生 国家体委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处长
秘书长:李志岐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盲聋之音》编辑室主任
副秘书长:黄镜涵(女)国家体委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干部
委员暂由北京、天津和上海三个直辖市体委各推荐一名体育工作者,由上述三市盲人聋哑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联合会)各推荐二名聋哑人体育爱好者(一男一女)组成。

参加项目目前,中国有聋人2057万,占残疾人总数的34.3%。聋人适宜开展与健全人相同的体育活动,其中竞赛项目按夏季和冬季分为:夏季运动会的男子比赛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水球、田径、游泳、自行车、体操、摔跤、柔道、射击等;女子比赛项目有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游泳、自行车、体操、射击等。冬季运动会的男子项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碍滑雪、特殊障碍滑雪、跳台滑雪、15公里滑雪、3×10公里接力滑雪等;女子比赛项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碍滑雪、特殊障碍滑雪、5000米滑雪、3×5公里接力滑雪等。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聋人体育协会(英文全称CHINA SPORTS ASSOCIATIOH FOR THE DEAF PERSONS, 英文缩写ASADP)。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城市聋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聋人参与体育运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康复健身;改善和增进聋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聋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聋校校园体育及福利单位、社区聋人体育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聋人运动员和从事聋人体育工作者,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聋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聋人体育比赛,开展国际交往;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聋人体育的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聋人体育组织、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
  (五) 按照本会宗旨,推动会员本地区;聋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六)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业务领导,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委员组成由各单位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扣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决议。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肓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会议;
  (三) 向全国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会的工作章程、方针和任务目标;
  (八) 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九) 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本会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体育彩票、福利彩票;
  (三) 国内外社团组织、个人捐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修改程序及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中国残疾人体肓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残疾人体协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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