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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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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简介
伟大的爱国者、中华民族的千古功臣张学良一生热爱国家的教育事业。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开始,他曾捐出其父留下的大部分遗产,先后用于资助贫困儿童上学、在东北的很多地区开办“新民小学”和“同泽中学”,并于1928年至1936年亲自兼任东北大学校长,1993年至2001年出任东北大学名誉校长和校董会名誉主席。

为永远纪念张学良先生对国家教育事业乃至中华民族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弘扬他亲自倡导的“爱校、爱乡、爱国家、爱人类”的精神,动员海内外各方面力量,支持国家教育事业,特别是他一生钟爱并寄予厚望的东北大学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东北大学特联合张学良的亲友及社会各界成立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于2006年在沈阳成立。由张学良亲属、海内外各界人士和东北大学校领导组成理事会。张学良之子张闾琳先生、张学良之女张闾瑛女士、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原中华慈善总会会长阎明复先生和香港新华集团总裁蔡冠深先生任名誉理事长,东北大学校长任理事长。基金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设在东北大学)负责。本会实行会员制,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累计捐赠数额,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会员称号、荣誉称号及相应权利。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的基金主要来自海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的使用将依据章程的规定,主要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由基金会提供相应的服务来完成。使用范围包括:引进特殊人才,奖励优秀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改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学生及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项目。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的成立,倍受海内外热心公益、关心国家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和东北大学校友的爱护。热情欢迎您给张学良教育基金会以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张学良是我国著名的爱国将领。历史上,张学良先生曾于1936年12月发动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促成国共两党合作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改写了中国的历史,周恩来总理生前称他为“中华民族的千古功臣”,江泽民主席称他为“伟大的爱国者”。
张学良先生自1928年8月至1936年12月兼任东北大学校长达八年之久。他捐出其父留下的大部分遗产用于扩建东北大学,高薪聘请著名学者,购买先进设备,奖励优秀学生,使东北大学成为一流大学,蜚声海内外。在此后的半个世纪幽禁岁月里,他一如既往地关心国家的教育事业。1992年他亲自题写东北大学校名。1993年至2001年他亲任复名后的东北大学的名誉校长和校董会名誉主席。
为纪念张学良先生对国家教育事业做出的贡献,弘扬他亲自倡导的“爱校、爱乡、爱国家、爱人类”的精神,动员海内外各方面力量,支持他一生钟爱并寄予厚望的东北大学的发展,加快东北大学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的进程,为国家造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东北大学特联合张学良的亲友及社会各界成立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是“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东北大学老校长张学良先生爱国爱校、捐资兴学的精神,动员海内外各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东北大学的发展建设,为把东北大学早日建成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做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为人民币贰千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东北大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 筹集基金:争取和接受国内外团体(包括外国友好团体、海外华侨团体、港澳台团体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 管理基金: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通过正当的资金运作,使基金获得最大增值;
(三) 使用基金:资助引进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任教,资助青年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改善教学设施,支持学校急需的项目,奖励优秀学生和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资助项目;
(四)督促捐资人和被捐资人信守本章程各项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按规定理事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负责人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本基金会聘请若干位名誉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资格:
a) 东北大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b) 张学良老校长亲友;
c) 为本会(或东北大学)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d) 志愿并拥护本会章程,且为本会(包括东北大学)捐资累计达到一定数额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本基金会实行会员制。根据为本会(包括东北大学)捐资累计数额分别授予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荣誉理事、荣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长等;
(二)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高级会员有选举权,资深会员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理事会任期满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 罢免、增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活动;
(三) 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五) 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七)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以推举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刑处剥夺政治权力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需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性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张学良亲友、海内外华人华侨以及东北大学校友的捐赠;
(二) 国内外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 基金运作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引进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任教;
(二) 资助青年教师参加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
(三) 改善教学设施和学校急需的项目;
(四) 奖励优秀学生和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五) 资助教师基础研究。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 投资房地产项目;
(二) 投资股票、证券项目;
(三) 动用本金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协议,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由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投入学校的在建项目;
(二) 投入学校急需购进的设备;
(三) 投入学生奖学金。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概况
东北大学目前有二个基金会登记注册,张学良教育基金会正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东北大学教育建设基金会在香港登记注册。学校现有十项基金,均为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资设立。

为推动东北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和合作,学校接收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收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或累积一定数量者,将在东北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也可聘为校董会或基金会的理事单位或理事,授予一定的荣誉。

基金会主要用于支持东北大学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包括学校基础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奖励基础研究、教学研究、著作出版、论文发表、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学校重大活动等。对特定项目的资助可以按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为加强对基金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基金工作管理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实施具体工作职能。各基金会分别设有基金会理事会。

东北大学热忱希望得到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广泛的支持和大力协助。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简介

来源:张学良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 2006-12-1 ]


伟大的爱国者、中华民族的千古功臣张学良一生热爱国家的教育事业。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开始,他曾捐出其父留下的大部分遗产,先后用于资助贫困儿童上学、在东北的很多地区开办“新民小学”和“同泽中学”,并于1928年至1936年亲自兼任东北大学校长,1993年至2001年出任东北大学名誉校长和校董会名誉主席。
为永远纪念张学良先生对国家教育事业乃至中华民族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弘扬他亲自倡导的“爱校、爱乡、爱国家、爱人类”的精神,动员海内外各方面力量,支持国家教育事业,特别是他一生钟爱并寄予厚望的东北大学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东北大学特联合张学良的亲友及社会各界成立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于2006年在沈阳成立。由张学良亲属、海内外各界人士和东北大学校领导组成理事会。张学良之子张闾琳先生、张学良之女张闾瑛女士、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原中华慈善总会会长阎明复先生和香港新华集团总裁蔡冠深先生任名誉理事长,东北大学校长任理事长。基金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设在东北大学)负责。本会实行会员制,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累计捐赠数额,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会员称号、荣誉称号及相应权利。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的基金主要来自海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的使用将依据章程的规定,主要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由基金会提供相应的服务来完成。使用范围包括:引进特殊人才,奖励优秀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改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学生及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项目。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的成立,倍受海内外热心公益、关心国家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和东北大学校友的爱护。热情欢迎您给张学良教育基金会以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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