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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垒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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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单位会员。垒球协会的前身是中国棒垒球协会。1979年3月成立。中国棒垒球协会第1任主席为魏明。全国委员会下分别设立棒球、垒球的教练、裁判、科研宣传、器材设备4个附属委员会。1979年11月国际垒球联合会接纳中国为会员国。1981年8月中国棒垒球协会加入国际业余棒垒球协会。1986年中国垒球协会从原棒垒球协会独立出来。总部设在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秘书处。下设教练、裁判、科研发展和新闻等专项委员会。1987年12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垒球协会全体委员会议,荣毅仁名誉主席,张彩珍任主席。1990年垒球项目纳入第11届亚洲运动会。垒球协会定期举办全国女子垒球联赛、全国青年女子垒球锦标赛、全国大学生女子垒球比赛和“萌芽杯”全国儿童女子垒球夏训比赛。协会每年举办优秀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评选活动,以表彰在体育运动中取得的成绩。协会编辑出版了《中国棒垒球杂志》刊物。

组织结构













协会介绍中国垒球协会成立于1979年,并于1979年加入国际垒球联合会,1986年加入亚洲垒球联合会。中国垒球协会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现任中国垒球协会常务委员会及秘书处人员名单:
  第六届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 (41人)
  胡家燕、江秀云、谈莺、盛志国、王欢、刘征、郭蓓、王嗣华、毛宏、蒋显伦、杨卫、朱跃钊、张力、张燕军、耿宝权、杨旭、 谢斌、皇甫红娜、王彤、齐燕、李晋康、蔡伟雄、孙和平、孙杰、王道勋、陈旭、严小平、程志文、李新民、王路华、吕鹏、高明、杨湛林、任日辉、宋秋元、孙伯杰、李平、王浩、曹勇、耿剑、王建

中国垒球协会第六届全国委员会领导名单
  中国垒球协会第六届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任名单:
  1.教练科研委员会主任:宋秋元
  2.裁判规则委员会主任:孙伯杰
  3.新闻宣传委员会主任:曹勇
  4.场地器材委员会主任:王浩
  5.青少年委员会主任:李平
  6.慢投垒球委员会主任:耿剑
  7.软式垒球委员会主任:王建

协会章程中国垒球协会章程(2009年4月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中国垒球协会”,简称“中国垒协”,英文名称“CHINESE SOF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垒球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垒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垒球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遵守国际垒球联合会和亚洲垒球联合会的章程、技术规则及有关规定,是国际垒球联合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垒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垒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垒球协会、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垒球联合会和亚洲垒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全国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
  (一)全面负责垒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的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垒球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
  (三)指导垒球项目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指导垒球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垒球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六)提出垒球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和运动员出国、出境训练、比赛的选派,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七)组织协调垒球项目宣传工作,以及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制定国内垒球项目开展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依法开展与垒球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保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十)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会员协会必须是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代表本地区或行业、系统开展垒球运动的协会。
  会员俱乐部必须是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展垒球运动的俱乐部。经本会批准注册的垒球俱乐部,即成为本会会员俱乐部;凡会员协会及其所属组织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垒球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本会基层会员俱乐部组织。
  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垒球运动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地区垒球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国委员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四)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接受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全国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国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人数的1/3。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及秘书长为执行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推动项目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六)筹备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垒协会旗、会徽、商务标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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