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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毒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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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禁毒基金会简介中国禁毒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Narcotics Control Foundation”,英文缩写“CNCF”。是1999年4月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中国禁毒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禁毒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国家禁毒方针,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募集和接受捐赠,支持中国禁毒事业的发展,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中国禁毒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目录 [隐藏] 1 业务范围 2 取得成绩 3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4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5 参考资料 中国禁毒基金会-业务范围
  (一)面向境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二)协助、资助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禁毒执法、禁毒管理、禁毒国际合作等工作;
  (三)开展禁毒工作专题调研和基础理论研究;
  (四)奖励为禁毒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抚恤禁毒斗争中牺牲和受伤的有功人员;
  (五)开展国际民间禁毒交流和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有关要求开展其他活动。
  中国禁毒基金会-取得成绩
  进一步加强基金会领导班子建设。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驷驹同志兼任中国禁毒基金会理事长和法人代表,原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院长张世瑷少将、原公安部禁毒局巡视员刘志民同志任中国禁毒基金会副理事长,陈绪富同志任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长,陈兴友同志任中国禁毒基金会副秘书长。
  争取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政策。即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积极开展募集资金工作。经工作,2006年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捐赠1000万元,澳门志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捐赠300万元,中国化工集团捐赠100万元,天大药业捐赠价值2000万元戒毒药品,中国长农实业集团公司捐赠价值300万元戒毒药品,广州万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捐赠价值300万元的毒品检测试剂。中国禁毒基金会在北京分别举行了天大药业、澳门志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的仪式。
  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继续与国家禁毒办、中国社会报社共同举办《禁毒周刊》,研究了深化改革的措施和意见,加强了禁毒宣传阵地建设;会同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宣传局、《讽刺与幽默》报社等单位开展全国禁毒公益漫画大赛,制作《防范新型毒品挂图》;支持十大民间禁毒人士之一的湖南益阳市银城花鼓戏艺术团团长吴孟清十万元经费,用于解决该团资金严重不足。
  慰问在工作中牺牲、受伤的禁毒民警。向牺牲的广州市公安局吴桂忠烈士、甘肃省公安厅王建平烈士、云南省公安厅程伟峻烈士和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禁毒队赵秀同志的家属各送去慰金30000元,向受伤的公安局东河局禁毒队关正宇、冯卫军、杨建国、石玉洁同志各送去慰金3000元。
  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借鉴有关基金会、协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和修改了《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 、《中国禁毒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禁毒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国禁毒基金会内务管理》等。请公安部审计局进行了年度审计,通过了民政部的年度审核,并在公益时报刊登了年审报告。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着手开展清理整顿。
  中国禁毒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中国禁毒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的增值和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中国禁毒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中国禁毒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公安部和民政部备案。中国禁毒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捌派或变相摊派。
  中国禁毒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中国禁毒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国禁毒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中国禁毒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活动;
  (二)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中国禁毒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
  (一)全国性大型募捐活动;
  (二)为基金增值而开展的数额大、有风险日投资活动。
  中国禁毒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国禁毒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为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中国禁毒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国禁毒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中国禁毒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捐赠人有权向中国禁毒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中国禁毒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接触捐赠协议。中国禁毒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中国禁毒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中国禁毒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中国禁毒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国禁毒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中国禁毒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中国禁毒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中国禁毒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中国禁毒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中国禁毒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中国禁毒基金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中国禁毒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中国禁毒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公安部审查同意。经公安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中国禁毒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公安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中国禁毒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禁毒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公安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中国禁毒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民政部组织捐赠给与中国禁毒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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