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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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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梁普通四年(523年),撤销莫阳县,改置阳春县,为阳春郡治所。这是以“阳春”名建县之始。 隋开皇十年(590年),撤销阳春郡,阳春县属高州。唐武德四年(621年)置春州,阳春县为州治。天宝元年(742年),春州改称南陵郡,阳春县为郡治。乾元元年(758年),南陵郡复名春州,阳春县复为州治。
宋开宝五年(972年)撤销春州,阳春改属恩州。次年,复置春州,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撤销春州,阳春县改称新春县,属新州辖。天禧四年(1020年),再复春州,新春县复称阳春县为州治。熙宁六年(1073年)废春州,阳春县属南恩州。
明洪武二年(1369年)阳春县改属肇庆府。民国元年至13年(1912~1924年),阳春县属肇罗阳镇守使管辖。民国14年,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管辖。民国25年10月,改隶广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民国27年1月,改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民国38年2月,改隶广东省第十行政区专员公署。
1949年10月22日,阳春县解放,隶属粤中地区专员公署。1952年5月,阳春县改属粤西行政区(因署治湛江,1956年改称为湛江专区、湛江地区)。1958年11月至1961年3月,阳春县与阳江县合并为两阳县。1961年3月,复设阳春县。1983年9月,改属江门市管辖。1988年1月,归阳江市管辖。1994年5月5日,阳春撤县设市(县级),由广东阳江市代管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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