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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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伊始,顺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为促进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多学科相互结合互动发展,集结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在陈丕显(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宋健(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嘉锡(全国政协副主席)、周光召(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等国家领导人的关心、支持下,许多有识之士共同努力筹备,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由国家人事部主管(挂靠),本会作为新型的依法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自主开展活动,拥有人事权的民间性社团,于1992年9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宣告成立。本会第一届由邹瑜(司法部原部长)任会长,兰明良(法律出版社原社长兼总编辑)任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章程(经中经会第三届理事大会表决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Y SCIENCE TECHNOLOGY LAW & EXPERTISE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由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开发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和法人自愿参与组成,为全国性的具有多领域联合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挥本会多领域联合性人才优势,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通过国内外交流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经济、科技、法律和人才开发相互融合、同步发展的综合研究和实践探索活动,努力探索经济、科技、法律和人才开发相互结合、共同促进的科学机制以及一体化的规律性,推动新型的综合性、实用性新学科的建立,贯彻党中央“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中介组织作用”的精神,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咨询服务等积极作用,在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进程中,为业界高质量服务,同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发新型行业人才探索实践经验。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经济、科技、法律和人才开发等综合创新性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展交会和其他有关的会务活动;
(二) 组织、推动专家学者、专业人员和法人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建议或咨询,开展以面向会员和会员单位为主的力求实效的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三) 组织、推动专家学者、专业人员和法人进行综合性人才预测、开发、培训、认证、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为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人才进行探索实践;
(四) 编辑出版经济、科技、法律和人才开发的书籍、资料,主管主办相应的报刊;
(五) 开展同港澳台和海外有关专家学者、团体和法人的学术交流以及有关经济、科技、法律和人才开发的合作,接受委托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研究和各类咨询服务工作;
(六) 依照本会宗旨,充分发挥本会多领域多层次多功能的优势,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顺应建立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需要,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作用,主办或和有关单位合办、协办其他社会活动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够参与本会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并须递交有效证书和法人代表的相应证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并须递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及本会和其他社会团体或单位联合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参与本会组织实施的会内和对外交流合作项目,以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咨询等全面咨询服务;
(四) 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得到本会掌握的各方面信息;
(五) 向本会委托符合本会章程和业务范围的有关事项;
(六) 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对本会工作实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七) 和本会或本会工作机构建立互补性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相应活动;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遵纪守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 积极参加会内和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四) 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会务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予以劝其自动退会或予以除名;如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鉴于本会成员构成实际情况,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等同于会员代表大会,也可称之为理事(会员)大会。会员可参加理事大会,并有表决权,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由会长、执行会长或专职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必要时,有1/2以上副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也可召开理事大会,由动议召集的副会长共同或推举一位副会长主持,但理事大会必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至少第二年或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可对副会长、秘书长进行调整和增补,报理事大会确认;
(二)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确认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以及必要的处分;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或专职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必要时,经1/2以上副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建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但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鉴于本会全国性多领域的实际情况,非重大事项的常务工作,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联席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召集,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联席会议按工作需要召开,但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五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可由专职常务副会长兼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但因实际工作确实需要任职的,须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同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需超届延任的,须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同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遵照国家法规和本会章程自主活动,必要时代表本会就本会重大事项与有关部门协商;
(二)主持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听取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汇报,进行指导;
(四)领导本会重大活动和项目的决策,出席本会主办的重要活动;
(五)执行会长协同会长领导本会。必要时,可委托专职副会长代行其职权,副会长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机构或活动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组成常务工作机构,主持日常工作,负责经常性会务活动和具体项目的筹划和组织实施,审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处分,对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必要调整,提请会长联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议以及调整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提名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联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必要时,可委托专职常务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实体机构上缴的收入;
(五)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业务管理费、咨询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并同时变更法人代表时,应于换届及变更之时应进行合法的财务审计,如因特殊原因于届期内进行财务审计,应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五日第三届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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