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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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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概述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成立的行业社会团体。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是政府团结联系广大从事饲料工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在政府指导下,遵守宪法,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沟通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饲料工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推动中国饲料工业的发展。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规划,为政府指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宣传普及饲料工业基本知识,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组织国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展有关公益事业;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本协会的英文译名:CHINA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饲料工业行业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和饲料工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会员由企事业单位、地方饲料工业协会、饲料工业行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以企业为本,以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推动我国饲料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遵守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饲料工业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订饲料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开展技术咨询,承办饲料工业行业重大投资、改造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为饲料工业行业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
(四)制订实施饲料工业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工作;
(六)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订和贯彻饲料工业标准;组织开展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组织开展饲料工业行业评比工作;推广饲料工业行业高新科技成果;贯彻实施饲料工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负责饲料工业行业基本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七)开展行业宣传报道,编辑出版饲料工业有关书籍、报刊、资料;
(八)开展行业名牌评选、推介工作;
(九)组织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十)开展行业培训和质量认证咨询工作;
(十一)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协调反倾销等国际贸易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
(十二)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工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宣传等业务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饲料工业管理、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宣传等工作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直接在本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普及饲料工业的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五)守法经营;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本协会会员的一定比例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认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确认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确认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讨论终止事宜;
(九)决定聘请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十)评选、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饲料工业行业享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是所在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理事职责。当人员发生变动后,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选,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其它非常设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对地方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本协会和地方协会的联系及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农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修改议案,也可以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十一月六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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