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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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成立于1994年,由国内从事日用杂品生产、经营、加工、科研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日用杂品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发挥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日用杂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贯彻行业政策法规,协调和承担政府部门不便管理的各项工作;开展行业调研,进行行业分析和预测,提供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商品交流和技术合作,协助开展行业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认证,组织经营资质认定和从业人员培训;协助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评选和监督;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协会下设鞭炮烟花、炊事机械、陶瓷制品三个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工作委员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培训部、《中国日杂》编辑部、《中国日杂网》网站、《日杂市场报》等。近年来,协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行业活动。自1996年起,连续8年召开了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座谈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深入;举办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培训班;开展了行业凋研和政策协调沟通工作;编印了《中国日杂》期刊,开通了中国日杂网,进一步提高了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连续5年举办了“全国日用杂品交流会”,2007、2008连续两年举办了“中国(湖南)烟花爆竹产业博览会”,以及“国际酒店用品展览会”和“炊事机械推介会”等活动,促进了行业间的商品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动了行业发展。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协会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会员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已经成为具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英文名为:CHINA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TING ASSOCIATION,简称(CPD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由从事日用杂品、炊事机械用品、鞭炮烟花、家居及酒店用品生产、经营、加工、科研和教学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多种经济成分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的道道风尚。坚持改革开放,促进日用品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坚持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宗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法规,协调和承担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后不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本行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措施。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整顿和规范日用品市场秩序,打击违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协调、疏通本行业内产、供、销,促进日用品市场开拓与发展,组织本行业间的商品交流、技术合作、展览、展销、订货等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平台。
(五)进行日用品市场行情分析与预测,办好日用品行业有关信息刊物,通过组织和发布信息、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
(六)组织开展日用品行业人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用品行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产品评价等工作。
(七)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及科研单位与国外同行业的广泛交流,参加国内外有关专业交流活动,发展友好往来。
(八)协助有关部门制修定日用品的质量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评选及监督工作,通过进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和标准化管理,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日用品质量。
(九)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工作,争取加入国际有关行业组织,扩大本行业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十)遵照国家法规,引导日用品行业会员单位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从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会员证有效期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经过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可以成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以及其他领导职务;可免费取得本协会出版的内部刊物及有关文件、材料等;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协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协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是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是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是本协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助理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按专业分工的原则,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同一冠名为: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在协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上级拨款或其他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协会工作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7月21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转自118ch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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