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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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护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其宗旨是团结广大护理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中国护理科学事业,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进步,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
(一) 历史沿革
中华护理学会(原名中国护士会)于1909年8月在江西牯岭成立。曾先后用名中国看护理组织联合会、中华护士会、中华护士学会、中国护士学会,1964年更现名至今。会址亦经上海、汉口、北京、南京、重庆等多处变迁,1937年经护士集资在南京建成永久会所,1952年定址北京。
1914年以来,共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2次,进行了各届理事会改选(见表1)。1922年加入国际护士会,并积极参加其活动,1949年后终止。1920年创刊《护士季报(中英文版)》。现出版学术期刊《中华护理杂志》(月刊)、《中华护理学会会刊》(双月刊)和《华护信息》(季刊),与河北日报社联合主办《现代护理报》(半月报)。
中华护理学会是中国建立最早的专业学术团体之一。自成立至今,走过了94年漫长而不平坦的路程,经历了旧社会初创→坎坷四十年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进步→起伏和近二十年繁荣→发展三个主要阶段。
(二) 组织系统
中华护理学会作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之一,受中国科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双重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学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办事机构设办公室、学术会务部、杂志编辑部、继续教育部、科技开发部、财务室等职能部门,承办各项具体事务,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以下工作、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1.组织工作委员会
2.学术工作委员会
3.教育工作委员会
4.科普工作委员会
5.编辑工作委员会
6.基金筹备工作委员会
7.外事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1.内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2.外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3.妇产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4.儿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5.肿瘤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6.精神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7.五官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8.口腔科护理专业委员会
9.传染病护理专业委员会
10.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专业委员会
11.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
12.护理行政管理专业委员会
13.门急诊专业委员会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台湾省外)均设有分会,建立了直接的业务指导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普遍设有地(市)、县分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护理学会亦与本会有相应的工作联系。截止1998年,全国会员已有334655人。一个从上到下,遍及全国的护理学会网络系统已经形成,为学术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 主要任务及成效
中华护理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广大护理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项目论证、鉴定;编辑出版专业科技期刊和书籍;普及、推广护理科技知识与先进技术;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技术政策、法规发挥咨询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权利,为会员服务。
为完成上述任务,多年来,学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护理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国的护理事业,为促进护理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特别是近20年来,为我国护理学科的确立、高等护理教育的恢复、完善;护理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改革;以及护士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福利待遇的改善等,各届理事会做出了不懈地努力,取得显著成绩,有效地推动了护理专业的发展。
(四) 怀念和感谢
中华护理学会的繁荣、发展和各项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中央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关心与支持。
早在1941年,中华护士学会延安分会成立时,毛泽东同志两次亲笔题词: “尊重护士,爱护护士”、“护士工作有很大的政治重要性”。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对护士和护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1962和1964年学会先后召开全国学术交流会议时,敬爱的固恩来总理日理万机,还两次亲切接见出席会议的代表,同时参加接见的还有李先念、彭真等中央领导同志,极大地鼓舞了全国护士。
敬爱的邓颖超同志, 自新中国诞生后的40年间,连任中华护理学会第17—20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她先后担任全国妇联主席和全国政协主席等要职,身负重任,国事繁忙,却经常在百忙之中关心着护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1980年11月,在秦皇岛参加编写《医院护理管理》一书的12位护理专家,就当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给中华护理学会名誉理事长邓颖超同志写了一封汇报信。邓大姐在信上批示请陈慕华同志和卫生部对护士工作加以重视和关心,并提出对信里的问题要认真考虑,加以解决。她还请卫生部黄树则副部长向这些同志转达她的问候,希望大家把书写好,并为发展护理事业而努力。
1981年春节期间,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卫生部副部长郭子恒到老一辈护理专家、中华护理学会副理事长王琇瑛家中看望。陈慕华同志说:“邓颖超同志非常关心护理事业,最近她为编写《医院护理管理》的同志们的来信写了重要批示。”她还说:“护理工作十分重要,要重视护理工作,提高护士的社会地位,关心护士的学习和生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她们的待遇。”邓大姐还多次出席学会召开的会议,参加首都护士座谈会,倾听护士意见,为我国第一位获得国际南丁格尔奖章的王璘瑛同志颁奖,为学会编辑出版的《护士之歌》、《家庭护理》题写书名,她还多次为祝贺护士节写来贺信和题词等,无不给广大护士以莫大教育和鼓舞。全国护士将永远深切怀念敬爱的周总理和邓大姐。
曾经担任中华护理学会名誉理事长的领导同志还有原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副部长傅连障,他们都为学会的建设和全国护理事业的发展付出了心血,寄予了厚望。今天回顾学会的历史,同样不能忘记他们的帮助和教诲。
学会衷心感谢陈慕华副委员长, 自1990年继邓大姐后接任中华护理学会名誉理事长至今。其间,她长期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等重任,同样十分关心学会的工作和全国的护理事业。她亲自出席学会召开的会议,为护士的活动题词和写信。如1995年“5•12”护士节前夕,她特意写了“庆‘5•12’,迎‘世妇会’——致护理界的朋友们”的文章,强调指出“护理专业是医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类与疾病斗争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救死扶伤不仅需要医生,还需要护士。因此,人们赞誉护士是‘白衣天使’,这充分说明护理工作是神圣而光荣的。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医疗救助的效果。现代社会要求护理人员不仅要帮助病人治疗躯体的疾病,还要帮助他们医治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对患者身心两方面进行护理。护士工作永远是我们社会必不可少、而且要求愈来愈高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疾病的演变、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护理工作也要不断改进,不断提高水平。全体护理人员要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讲究高尚的职业道德,拥有高超的技术,以满腔的热情和高质量的技术服务于患者,促进祖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她的这些话,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作了充分肯定,并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还要感谢中国科协和卫生部的领导长期以来对学会工作的重视。历任中国科协主席和卫生部长等主要领导同志和所属各有关部门,经常给予学会关心、支持、帮助、指导和鼓励,是中华护理学会开展工作的坚强后盾和有力支柱。
中华护理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中华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Chinese Nursing Association
缩 写:CNA
第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是全国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促进人民健康,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国家卫生部。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护理学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八)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九)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中专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主管护师以上(含主管护师)资格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六)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自愿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外籍护理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外籍会员。
(七)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批准,报中华护理学会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外籍会员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备案;
(四)由中华护理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议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12月15日在京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并用信函征求了京外常务理事意见,拟提交1999年10月召开的第23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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