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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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具协会是由中国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业务上受国家轻工业局指导。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的意图,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中国家具协会的任务是:
一、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订提出建议,并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对重大基建、计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四、参与行业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质量监督;
五、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行业贸易活动,编辑、出版行业报刊资料,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八、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协会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
CNFA。是中国家具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 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
组成的全国性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
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国务
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向政府部
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
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 参与本行业国家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
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
技术产品。
(五) 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 ,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
的利益。
(六) 举办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
管理、服务水平。
(七)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的鉴定。
(八) 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社团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
会批准为社团会员。
(二) 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
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
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三) 凡对我国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承认本章程,
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
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和社团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终止活动的地方协会的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仍保留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方协会会员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
式行使。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 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
事长负责。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二十三条 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团体的名义申请参加本协会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地方协会的具体任务、工作计划及会费标准等由地方协会在国家法规范围内自行制订。
参加本协会的地方协会,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并定期将其下属会员的变动情况报本协会备案。
参加地方协会的会员单位承认本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者,同时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协会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经济实体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 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 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 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 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 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 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 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 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核。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协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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